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3月17日分别以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各位董事,董事会会议通知中包括会议的相关材料,同时列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

公司《2022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经营管理层2022年度所做的各项工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孟庆林先生、芮鹏先生、徐福云女士分别向董事会提交了《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相关部门编制完成《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公司2022年度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868,729.87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24,649,218.20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296,815,034.45元,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136,448,750.38元。

结合公司经营情况,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拟定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2,8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10股0.4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8,720,400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董事会认为,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兼顾了公司现有及未来经营、投资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意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了独立意见。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22年度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报告》。

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不包括授权期内新设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授信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6亿元。在以上授信额度内,限额内的授信可分多次循环使用。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公司及子公司与银行等机构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关于向银行等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

因日常经营与业务发展需要,2023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总额108,089.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与实际业务情况,结合公司发展规划,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运营水平,董事会同意本次对公司组织架构的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公告》。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决议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1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将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期限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决定拟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地点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汉威国际三区4号楼5层会议室,会议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于2023年4月20日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现将会议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汉威国际三区4号楼5层。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在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议案8和议案9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将对议案7、议案8和议案9进行回避表决,同时不得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予以公告。前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股东大会对多项提案设置“总议案”,对应的提案编码为100,对提案100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投票意见。

2、对于逐项表决的提案,将逐项表决提案本身(简称“一级提案”)投票视为对其下各级子议案表达相同投票意见。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或以书面信函、传真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本公司不接受电线)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登记须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受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登记时须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持股凭证;

(2)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须在登记时间截止前送达本公司(信函登记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公司不接受电线-12:00,13:00-16:00

本次股东大会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兹全权授权先生/女士作为股东代理人,代理本人(本公司)出席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本公司)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

1、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在表决结果栏内的“同意”、“反对”、“弃权”之一栏内打“√”。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累积表决票数即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数与应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股东监事人数之积,对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时应在累积表决票数总额下自主分配。

2、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要股东本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3月17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3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监事会主席胥成增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客观、线年度所做的各项工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客观、线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主要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线年度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公司及子公司(不包括授权期内新设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等机构申请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6亿元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等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授信额度用于办理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开具银行承兑等业务。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及时筹措经营所需资金,保障公司战略目标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关于向银行等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8、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等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不包括授权期内新设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授信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6亿元。在此额度范围内,公司及子公司(不包括授权期内新设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进行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非融资性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投标保函)等融资业务。

在以上授信额度内,限额内的授信可分多次循环使用。综合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综合授信额度内,以公司及子公司与银行等机构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经营需要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进行融资,董事会不再逐笔形成决议,上述综合授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授权期限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上述拟申请的授信额度拟采用质押、抵押、保证等担保方式,实际以银行等机构授信批复为准。

为提高授信工作办理效率,董事会授权公司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所有授信相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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